公益事业

【来源:中央编办政策法规司 | 发布日期:2013-10-16 】 【选择字号:

指直接或间接地为经济活动、社会活动和居民生活服务的部门、企业及其设施。公益事业主要包括下列非营利的事项:一是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二是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三是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此外,还包括自来水生产供应系统、公共交通系统、电气热供应系统等。

公益事业的特点:一是外在性。属于公益事业的部门和企业及其活动一般处在直接生产过程、个别经营活动和居民的日常生活之外,独立存在、并行运转,并构成相对独立的系统。二是社会性。大部分公益事业主要依靠社会投资和建设,资金依靠国家财政解决,投资主要表现为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三是共享性。公益事业的服务是为许多单位和居民共享的。四是无形性。公益事业所提供的产品大多是无形的服务,而不是有形的物质产品。五是福利性。公益事业所提供的产品带有很大成分的社会服务和社会福利性质。承担社会公益职能的事业单位根据其接轨市场能力的不同,又可分为纯公益类事业单位和准公益类事业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