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宕昌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 关于印发《宕昌县机构编制工作规程 (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宕昌县机构编制工作规程
(试行)》的通知
宕编委发〔2023〕22号
各乡(镇)党委,县委各部门,县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党组(党委、党工委),县工业集中区党工委,各人民团体:
《宕昌县机构编制工作规程(试行)》,已经2023年5月8日第二次县委编委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宕昌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
2023年5月10日
宕昌县机构编制工作规程(试行)
为加强党对机构编制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不断推进机构编制法定化水平,进一步明确机构编制管理权限,规范工作程序,完善配套制度,提高机构编制工作的操作性和实效性,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共甘肃省委机构编制管理规定(试行)》和机构编制相关政策法规制度,结合实际,制定本规程。
一、动议
1.提出动议。县委编办和各部门(单位)党组(党委)根据有关要求和工作需要,对部门(单位)及其所属下设机构、派出机构和事业单位机构、职能、编制、领导职数的调整等事项提出动议。动议前,应当全面掌握拟动议机构的名称、性质、规格、隶属关系、内设机构,以及编制类型、编制数、领导职数、职能职责、运行现状等基本情况,做好基础性工作。动议必须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经过充分研究论证。
通常情况下,根据以下情形提出动议:一是党中央或上级党委有明确要求的;二是重大体制机制和职责调整需要进行相应的配套改革的;三是本地区或本部门机构职能体系的局部运行出现了较为明显的不适应不协调,需要及时调整解决的;四是人民群众或下属部门反映强烈的;五是因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启动调整的。
2.沟通预审。各部门(单位)党组(党委)提出的动议事项,应当事先与县委编办进行沟通预审,达成一致意见后启动。
各部门(单位)党组(党委)沟通预审的事项主要包括:本部门(单位)所属单位机构设立、合并、撤销、变更名称、调整隶属关系、加挂牌子、职能、编制、领导职数的核定和调整,以及系统内体制机制和职责调整等事项;乡镇机构编制有关事项;按照机构编制管理权限和程序可审议的其他机构编制事项;涉及机构改革、重大体制机制和职责调整以及需县委上报市委审批的事项,事先同县委编办沟通衔接,按规定由县委上报市委同意后,方可继续研究。
沟通时需提出明确的意见,以函件形式报送书面沟通意见稿,沟通和预审后要反馈指导意见,必要时可以通过各种渠道和不同方式听取人民群众、专家学者、相关部门的意见建议。
沟通预审主要看动议事项:是否符合党中央有关改革精神和机构编制有关规定;是否符合优化协同高效原则;是否属于本部门(单位)职责范围或履职所需;是否可借助市场机制和社会力量,通过购买服务方式解决,或通过技术升级、管理创新等内部挖潜方式解决;现有机构、编制是否适应实际工作需要;机构编制管理情况是否规范等。
3.专项请示。沟通预审达成一致意见后,各部门(单位)以党组(党委)名义上报县委编委(具体由县委编办承办),请示文件实行一事一报,一家行文,下属单位不得越级上报。请示文件严格按照《中共宕昌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县机构编制请示事项有关工作的通知》(宕编委发〔2022〕41号)要求上报。重大改革措施、重大体制变动、重大机构调整和特殊敏感事项,以及新情况新问题且无明文规定、需要先行先试,或者创新举措可能与先行规定相冲突、需经授权才能实施的情况等重大事项,参照《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中的相关规定和县委有关要求上报。请示文件后附党组(党委)会议记录复印件、拟动议的机构编制基本情况书面说明、论证分析等材料和法律法规政策依据。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审批机构编制的依据。未经沟通和预审,直接上报请示事项的文件,一律不予受理。
二、论证
4.论证分析。根据请示事项内容和县委编委领导批示要求,县委编办开展调查研究,充分梳理相关政策依据,结合实际进行分析论证,论证要着眼是否有利于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高效的党和国家机构职能体系,着眼是否有利于推动各类组织在党的统一领导下协调行动、增强合力。充分分析论证后形成书面论证报告和审核意见。
在对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进行研究论证时,主要分析把握:一是看机构设置是否科学合理;二是看机构是否具有比较完整且相对稳定的独立职能;三是看该机构职能能否与现有机构的职能协调衔接。
在对编制和领导职数配备研究论证时,主要分析把握:是否符合党中央有关规定和机构编制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要求;是否适应事业和经济社会发展、机构履职需要;是否符合编制种类、结构和总额等规定;领导职数配备是否符合领导职务名称、层级、数量等规定。
三、审议决定
5.县委编委会研究审定。提请县委编委会研究的事项,事前应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分析论证、广泛征求意见,由县委编办提出明确审核意见,按民主集中制和归口管理原则,向县委编委副主任先行汇报,沟通意见一致后,向县委编委主任请示汇报,征得同意后方可提交县委编委会会议审议。
县委编委会会议审议决定机构编制事项时,严格执行机构编制规定,重大问题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审议时,主要把握:是否有利于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是否符合党中央有关规定和机构编制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规定;是否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财政保障能力,能否有效解决实际问题;是否科学合理,充分考虑了除调整机构编制外的其他解决办法;是否对可能带来的问题和遇到的困难进行客观分析,并做好应对准备。
一般情况下,编委会会议按三个步骤进行:一是就审议的机构编制事项进行说明;二是参加会议人员进行充分讨论;三是形成决定。对讨论中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决定。
对急需办理的事项:由县委编办提出拟办意见,报请县委编委副主任或主任审批同意后实施,重大事项报县委编委主任审定。必要时,可将拟办意见书面分送县委编委副主任和委员审阅后,由县委编办汇总意见,报县委编委主任审定。
6.县委常委会审议决定。重大改革措施、重大体制变动、重大机构调整或应当提请县委研究的机构编制事项,由县委深改会、县委编委会审议后,提出明确审核意见,按规定程序提请县委常委会研究决定。超出县级机构编制权限的事项,经县委编委会或县委常委会研究审议后,报市委编办,由市委编办提交市委编委或市委审批决定。
四、组织实施
7.重大事项的组织实施。党和国家机构改革、重大体制机制和职责调整等重大事项实施要按照党中央统一部署和省委编委、市委编委的要求不折不扣组织实施;市委编委安排部署的机构编制事宜要认真组织实施;超出本级机构编制权限的事项报上级编委审核批准,审核批准后要立即组织实施,并对实施工作负领导责任。
8.县委常委会、县委编委会审定事项的组织实施。经县委常委会、县委编委会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抓紧组织实施,并定期汇报落实情况。
9.制定或修订“三定”规定并组织实施。“三定”规定的制定和实施,严格落实中央《“三定”规定制定和实施办法》,符合“三定”规定制定或修订条件,使用条款形式表述方式,由部门(单位)起草“三定”规定草案初稿,经部门(单位)党组(党委)审议后,报县委编办审核,征求相关方面的意见,反馈起草部门(单位)予以修改完善,新组建部门(单位)尚未成立党组(党委)的,由组建筹备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后报县委编办审核,县委编委会会议审定。经审定批准的“三定”规定,以县委办公室(或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联合)名义发布实施。
经批准发布的部门(单位)“三定”规定是机构编制法定化的重要形式,具有权威性和严肃性,是各部门(单位)机构职责权限、人员配备和工作运行的基本依据,县委编办负责督导各部门(单位)严格执行和组织实施。
“三定”规定和各部门(单位)主要职责印发前必须经合法合规性审查,由县委办公室会同县司法局进行审查,并报县人大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公室备案。
10.全程纪实。以机构编制动议、论证、审议决定、组织实施的基本程序为主线,通过文字记录、文书档案等准确记录研究审定机构编制事项全过程。全面收集沟通意见、书面请示、相关证明材料、初审意见、会议记录(纪要)、批复文件、“三定”规定、人员编制核定、领导配备等材料,及时整理归档,形成工作纪实卷宗。
11.事后跟踪落实。对经审定批复的机构编制事项和印发的“三定”规定,持续跟踪抓好落实。督促各部门(单位)党组(党委)组建机构、加强人员调剂配备、按核定的领导职数配备干部,确保人员到位,机构顺畅运行,履行职责到位。部门(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对职责划分规定在理解上有分歧的,主动协商解决。协商一致的,报县委编办备案审查。协商不一致的,提请县委编办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协调。
12.实名制数据系统录入管理。县委编办电子政务中心根据机构审批设置文件,将相关信息数据在15个工作日内及时录入实名制管理系统,各部门(单位)要在机构审批设置文件下发20日内到县委编办电子政务中心重新制作《电子编制管理证》,并实时对相关信息更新完善。对组织、财政、人社等部门涉及干部配备、财政预算、人员管理的有关机构编制数据需求,按规定程序调阅时予以保障。县委编办要加强实名制数据统计分析与应用,定期将编制使用、超职数超编制配备领导、超编进人等问题向组织部门报告。
13.机构编制报告。严格执行机构编制报告制度,加强调查研究,各部门(单位)党组(党委)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向县委编委书面报告上一年度机构编制工作。县委编委应当于每年2月底前向市委编委书面报告上一年度机构编制工作。
14.机构编制评估。县委编办根据职责权限负责本级机构编制管理评估工作。根据需要,主要对机构编制申请事项、执行情况、使用效益开展评估,评估的对象是各类机关和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申请事项评估结果作为审核审批机构编制的重要依据,执行情况评估结果作为改进机构编制管理的重要依据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参考,使用效益评估结果作为优化编制资源配置的重要依据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参考。
对于机构改革不落实、履职不到位、“三定”规定执行不到位、管理不规范的,督促相关部门(单位)整改。对于无正当理由不落实机构编制批复事项1年以上的,或职能弱化、职责单一、机构编制资源闲置的部门(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对其机构编制、领导职数等进行调整或核减。
15.监督检查。各部门(单位)党组(党委)对本部门机构编制管理和监督负责。县委编办根据县委编委授权和规定程序处理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具体事宜,对机构编制工作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纠正违纪违法行为,并按有关规定向县委编委提出具体问责建议。县委编委在本级党委一届任期内至少组织1次管理范围内的机构编制核查,检查结果作为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的重要依据。
16.责任追究。对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机构编制违纪违法问题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办法》《中共甘肃省委机构编制管理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17.表彰奖励。县委编委可根据工作需要,对在机构编制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或机构编制管理员进行表彰奖励。
18.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并由中共宕昌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