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宕昌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县机构编制请示事项有关工作的通知
宕编委发〔2022〕41号
各乡(镇)党委,县委各部门,县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党组(党委、党工委),县工业集中区党工委,各人民团体:
为加强党对机构编制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共甘肃省委机构编制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等政策法规,进一步严肃机构编制纪律,规范机构编制工作程序,完善机构编制请示报告制度,结合机构编制法律法规,根据《中共陇南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县区机构编制请示事项有关工作的通知》(陇编办发〔2022〕25号)经2022年 7月27日县委编委第五次会议讨论审定,现就进一步规范全县机构编制请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示范围
各乡镇、县直各部门(单位)机构编制请示事项,主要包括股级以上机关事业单位的各类机构、职能职责、领导职数的设置、变更和调整等事项;各类编制总额及其各层级间、专项管理编制的分配和调整等事项;乡镇机构编制有关事项;按照机构编制管理权限和程序可受理的其他机构编制事项。
全县涉及机构改革、重大体制机制和职责调整以及超出机构编制管理权限需县委审批的事项,应当事先同县委编办沟通衔接,按规定向县委请示报告且同意后,按县委有关规定和要求报送。
二、主要程序
各乡镇、县直各部门(单位)机构编制请示事项,应当严格执行《条例》和《规定》规定的动议、论证、审议决定等程序、权限和要求。请示事项应当同县级机构编制部门事先衔接沟通,达成初步意见后,再进入相关程序。
(一)机构编制事项动议必须符合中央、省委和市委有关政策精神和机构编制有关规定,切实符合工作实际,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权限进行。
(二)机构编制事项的论证,特别是涉及机构设置、职能配置、编制和领导职数配备等事宜,必须严格按照《条例》要求规定和论证方法实施,充分论证请示事项必要性、合理性、可行性。重大事项的论证由县委统一组织实施。
(三)机构编制事项的审议决定必须严格遵守《条例》规定、程序和管理权限。机构编制议题审议内容必须符合《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五个方面。
三、报送要求
(一)各乡镇、县直各部门(单位)机构编制有关事项请示文件必须由各乡镇党委、县直各部门(单位)党组(党委)行文,实行一事一报,一般以党组(党委)名义上报,相关部门和单位不得越级上报。重大事项按相关规定和程序上报。
(二)请示文件的公文格式和内容,要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党政机关公文格式》等有关要求。请示事项要严格按照《中共宕昌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规范机构编制请示事项报送工作的通知》(宕编办发〔2020〕22号)规定和要求上报。请示事项应做到政策依据充分、基本情况清晰、事项内容明确。
(三)请示事项文件后要附党中央、省委和市委相关政策要求、相应法律法规依据以及机构编制事项动议、论证和审议等情况(可行性、必要性报告,党组(党委)会议纪要,党组(党委)会议记录等资料)。同时,违反《条例》第二十七条关于禁止“条条干预”规定的机构编制事项,一律不得上报。
(四)对于各乡镇、县直各部门(单位)上报的机构编制事项,未事先与县委编办沟通的,未按规定程序进行动议论证的,未附可行性、必要性报告的,未附党组(党委)会议记录、党组(党委)会议纪要的,县委编办一律不予受理。
(五)对于新设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必须坚持“撤一建一、撤二建一、多撤少建”的原则,按照机构编制管理权限和程序申报。
本通知下发后,各乡镇、县直各部门(单位)上报的不符合《通知》要求的机构编制请示事项,县级机构编制部门一律不予受理。各乡镇、县直各部门(单位)要按照《条例》、《规定》和机构编制有关规定,严格规范机构编制请示事项,按程序上报县委编办。
中共宕昌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
2022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