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健全完善县委编办与县委巡察机构工作协同机制的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关于健全完善县委编办与县委巡察机构工作协同机制的意见》的通知
宕编办发〔2021〕9号
各乡(镇)党委,县委各部门,县级国家机关及各部门党组(党委、总支、支部),各人民团体党支部:
现将《关于健全完善县委编办与县委巡察机构工作协同机制的意见》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宕昌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中共宕昌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3月18日
关于健全完善县委编办与县委巡察机构
工作协同机制的意见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党内自我监督机关作用,提升巡察监督权威和质量,强化巡察成果运用,根据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关于健全完善省委巡视机构和省委有关部门工作协同机制的意见〉的通知》和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关于健全完善市委巡察机构和市委有关部门工作协同机制的意见〉的通知》规定,现就健全完善县委编办与县委巡察机构工作协同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1.机构编制巡察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加强党对机构编制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突出政治监督,强化刚性约束,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严格追究失职失察责任,坚决保证党中央、省委、市委、县委关于机构编制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贯彻落实。
2.机构编制巡察工作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实事求是、依规依法,坚持防治并举、精准有效,坚持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原则。
二、协作配合机制
3.会同县纪委监委机关、县委组织部、县委巡察办、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审计局等部门,将机构编制工作情况和纪律要求执行情况纳入巡视巡察、党委督促检查、选人用人专项检查、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等监督范围,坚决维护机构编制法规制度的权威,大力推进机构编制法治建设,有效提升机构编制科学化规范化法定化水平。
4.建立健全事前充分协商、事中协作配合、事后结果共享的工作机制,推动形成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合力,为强化机构编制监督执纪、创新机构编制管理提供制度保障。
5.纪检监察机关、巡视巡察机构和组织、财政、人社、审计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监督职责。
三、巡察范围
6.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群团机关及所属机构。
四、重点内容
7.坚持党管机构编制情况。重点监督检查党委(党组)是否严格贯彻党中央关于机构编制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是否把党的领导贯彻到机构编制工作的全过程;是否按照规定请示报告机构编制事项;是否按照民主集中制和党委(党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讨论决定机构编制事项;是否违反规定干预下级机构编制事项。
8.落实机构改革情况。重点监督检查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重大体制机制和职责调整中涉及机构编制事项的落实是否存在做选择、打折扣、搞变通的情况;是否存在讨价还价、继续变相开展工作的情况。
9.规范机构编制管理情况。重点监督检查是否严格执行党中央、省委、市委、县委有关规定和机构编制党内法规、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规定;是否严格遵守机构编制管理权限和程序;是否严格执行机构限额、编制种类和总量、领导职数等规定;是否严格执行机构编制动议、论证、审议决定、组织实施、监督问责等规定。
10.严格执行“三定”规定情况。重点监督检查“三定”规定等相关规定的执行是否存在履职越位、缺位、错位的情况;是否存在违规设置机构、配备人员的情况;是否存在随意解读“三定”规定,合意则取、不合意则舍的情况。
11.严肃机构编制纪律情况。重点监督检查是否严格遵守机构编制纪律;是否严肃查处和纠正机构编制违纪违法行为;是否按照要求整改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问题。
12.机构编制纳入巡视巡察选人用人专项检查。重点监督检查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在结合巡视巡察开展选人用人专项检查时,是否将机构编制工作情况和纪律要求执行情况作为检查的重要内容,必要时机构编制部门可以选派人员参与检查。
五、工作机制
13.坚持预防与惩治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督查相结合,上级党组织监督与内部监督、审计监督、群众监督相结合,将监督检查贯穿于机构编制管理全过程。
14.各级党委(党组)应当重点对具有机构编制决策权、审批权的领导干部以及机构编制工作人员,加强机构编制纪律教育。机构编制法规制度应当列入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党校(行政学院)教学和公务员培训内容。
建立健全机构编制违纪违法问题查处情况通报机制,发挥典型案例警示作用。
15.完善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内部监督。凡属机构编制重大问题,应当由党委(党组)集体讨论决定。
机构编制部门应当与相关部门建立健全机构编制审批和监督检查的协调联动机制。
16.机构编制部门和组织、财政、人社部门应当通过机构编制实名管理,加强对机关和事业单位编制使用情况的监督。
17.除党中央有专门要求外,对超出编制和领导职数限额录
(聘)用、调任、转任人员以及配备干部的,有关部门(单位)不得办理人员录(聘)用、调任、转任和干部任职审批、机构编制事项变更、经费核拨等手续。
18.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不得就机构编制事项作出具体规定。起草或者制定文件涉及机构编制工作时,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事前征求本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意见。未经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同意作出规定的,不得作为审批机构编制的依据,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依规依法废除涉及干预机构编制事项的条款。
19.经批准,机构编制部门可以单独或者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专项督查。专项督查应当增强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切实减轻基层负担。
20.建立健全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和审计监督协作配合机制。审计部门应当将审计发现的机构编制问题线索移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处理,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对有关问题予以认定并反馈。
21.畅通群众监督渠道,认真查核和处理群众举报反映的问题,自觉接受舆论监督,及时回应群众关切。完善电话、信访、网络三位一体的“12310”举报受理平台,提高举报受理工作信息化、规范化水平。受理机关对举报人信息应当严格保密。
六、调查处理
22.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和各部门(单位)负责机构编制工作的机构,对监督检查发现和群众举报、媒体反映的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问题线索,应当根据职责权限进行调查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