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开展机构和人员编制核查深入推进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甘肃省开展机构和人员编制核查深入推进
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深入开展地方机构和人员编制核查全面推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通知》(中编发〔2014〕2号)精神,经省委同意,省编委决定在全省开展机构和人员编制核查,深入推进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工作(以下简称两项工作),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的意义和基本原则
(一)目的意义
通过两项工作,进一步推进我省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提高机构编制工作科学化、法制化、规范化水平,实现机构清、编制清、领导职数清、实有人员清,实现具体机构设置与按规定审批的机构相对应、实际配备人员和在职财政供养人员与批准的编制和职数相对应的目的。开展两项工作,是地方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实现本届政府任期内财政供养人员和机构编制“两个只减不增”目标的基础性工作,对于规范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实现管住管好机构编制,落实机构编制管理协调配合运行机制,发挥机构编制使用效益,严肃机构编制纪律具有重要意义。
(二)基本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两项工作在省编委的统一领导下,由各级机构编制部门牵头组织实施。
2.统筹兼顾、协同推进。按照总体要求,结合政府机构改革、机构编制审计等工作,统筹安排,组织实施。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要加强与同级组织、公安、监察、财政、人社、审计等部门的密切配合、协同推进,确保工作任务落实。
3.强化管理、健全机制。在现有工作的基础上,查漏补缺,改进薄弱环节,加强和完善管理。积极推进机构编制信息公开,建立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和协调配合机制,建立机构编制执行情况的动态监测机制,健全机构编制管理与组织人事管理、财政管理的综合约束机制。
二、核查范围和主要内容
(一)核查范围
全省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机关,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和开发区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机关事业单位)。在事业单位分类中已划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类别的事业单位不纳入此次核查范围。
(二)主要内容
1.机构编制情况。主要包括: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及内设机构的设置,人员编制、领导职数配备以及编外人员使用情况等。按照中央编办制发的核查表格中规定内容进行核查。
2.推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情况。主要包括:推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中协调运行、台账完善、规范化管理、信息更新、电子政务建设、规章制度执行等方面的情况。
三、核查时间和方法步骤
两项工作于4月开始,9月完成,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一)准备阶段(2014年4-5月)
按照两项工作的目标任务、基本要求,研究制定实施方案,明确目的意义、基本原则、范围内容、时间步骤、责任分工和工作要求,进行总体安排部署。以中央编办制发的核查表格和软件,组织培训,统一标准。测试和对接机构编制核查信息系统,依托实名制数据库采集信息,信息采集标准时点为2014年3月31日。各地各部门参照本方案,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二)实施阶段(2014年6-8月)
1.自查自清。各级机关事业单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要求,整理机构编制台账、领导职数审批文件,查阅干部人事档案和工资发放人员名册等资料,结合2013年度机构编制统计和实名制管理系统相关信息,清理采集数据,张贴公示,将核查信息录入核查信息系统,生成相关表册。
2.联合审核。各级机关事业单位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将本部门本单位在职人员和编外人员信息,以及身份信息报同级组织、公安、财政、人社部门核实确认。各级机构编制部门将同级组织、公安、财政、人社等部门确认的核查信息审核后,导入本级核查信息系统。
3.总结上报。各地各部门要认真总结每一阶段推进工作的进度情况和遇到的问题,反馈省编办。核查实施阶段结束后,市县两级机构编制部门将本地区机构编制核查信息、工作总结逐级上报,省直单位由主管部门总结上报。
(三)督查验收阶段(2014年9月)
1、互检互查。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要求,省机构编制部门统一组织,通过对调轮换等方式,交叉检查两项工作开展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进行整改。
2、督查验收。省机构编制部门会同组织、财政、人社等部门根据两项工作的内容、任务、标准和要求,评估和验收各地各部门工作情况;抽查部分县(市、区)和省直单位的工作情况,抽查比例不低于总数的40%。全面做好中央对我省的检查验收准备工作。
3、汇总上报。省机构编制部门在督查验收的基础上,对符合规定要求的核查信息统一汇总,上报中央编办,并导入机构编制核查信息系统。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两项工作量大面宽、政策性强、时间紧、任务重,各地各部门要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地方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控编减编和机构编制审计等工作,抓好落实,确保按时完成任务。
(二)建立工作机制。两项工作期间,组织、编制、公安、财政、人社、审计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组织人社部门要按照管理权限,核准、核实在职人员基本信息;编制部门要牵头抓总,统筹协调,做好组织实施、督促指导;公安部门要核准、核实在职人员身份信息;财政部门要核准、核实是否按编制及组织人社部门核定的机构和在职人员供给经费;审计部门要发挥审计监督作用。
(三)严肃工作纪律。各地各部门要认真执行标准和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填报两项工作的表格,绝不允许打折扣、搞变通、走过场,不得提供虚假信息,不得瞒报和故意漏报,不得拒报和无故迟报,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保证工作质量和效率。对违反工作纪律的,要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要畅通纪检监察“12388”、 组织部门“12380”、机构编制“12310”举报渠道,接受全社会监督。
各地各部门要以此为契机,将机构编制实名制数据库作为在编人员管理的重要依据,加强机构编制管理证制度建设,规范各级组织、编制、财政、人社等部门在推进实名制管理、规范编制使用、配备领导职数等方面的权限和程序,实现资源共享。要结合机构编制日常管理工作,健全完善机构编制管理台账和基础档案,同步更新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数据库,确保2015年年底前与中央编办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系统实现互通互联,建成比较完善的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