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对象有哪些?
根据《条例》规定,凡由国家机关、党委、群众团体、民主党派机关、使用财政性经费的社团及国有企业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都是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管理的对象。具体地说包括以下几类:
(一)各级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
(二)各级人大、政协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机关举办的事业单位;
(三)各级党委部门和政府部门举办的事业单位;
(四)使用财政性经费的社会团体举办的事业单位;
(五)国有企业及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
(六)依照法律或有关规定,应当由各级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其他事业单位;
(七)上述事业单位举办的下属事业单位。
目前,事业单位主要分为以下类别:教育事业单位、科技事业单位、文化事业单位、卫生事业单位、体育事业单位、新闻出版事业单位、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勘查设计事业单位、勘探事业单位、农业事业单位、林业事业单位、畜牧业事业单位、渔业事业单位、水利事业单位、交通事业单位、气象事业单位、地震测防事业单位、海洋事业单位、环境保护事业单位、信息咨询与计算事业单位、知识产权事业单位、进出口检验事业单位、物资仓储事业单位、城市公用事业单位、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经济监督事务事业单位、法律咨询服务事业单位、人才交流事业单位、机关后勤服务事业单位、其它中介服务事业单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