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应具备哪些条件,为什么要进行法定代表人登记?
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按法定程序产生,代表事业单位对外开展活动,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责任人。
事业单位的拟任法定代表人,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取得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是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是该事业单位的主要行政负责人。
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能担任事业单位负责人的人员,不得申请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
它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含义:
(一)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只能产生于事业单位法人。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法定代表人所代表的必须是法人,不是法人的单位也就无从产生法定代表人。因此,事业单位只有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才能产生法定代表人。
(二)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必须产生于事业单位的主要行政负责人。即按照审批权限正式任命或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以其他形式产生的院长、所长、校长等。在特殊情况下,如尚未任命正职等,也可以从副职中产生。
(三)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经过事业单位申请和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产生。也就是说,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是产生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的法定程序。通过任命或其他方式产生的院长、所长、校长等,是其所在单位的行政负责人。事业单位的行政负责人只有经过申请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才成为该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四)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与事业单位的行政负责人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主要体现在:院长、所长、校长等行政负责人,主要是在其所在单位内部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只有法定代表人才是法律上认可的事业单位对外开展活动、行使民事权力、履行民事义务的代表人。换言之,法律只承认和保护法定代表人代表事业单位(或授权他人代表事业单位)对外从事的合法职责行为,如签约等。
(五)在一般情况下,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同时是所在事业单位的最高行政负责人。其对内全面负责事业单位法人内部的管理事务,对外代表事业单位法人参与民事活动。
(六)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职权和义务由国家法律、法规和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在职权范围内的行为,代表事业单位法人的行为,其法律后果由事业单位法人承担。例如,法定代表人在所在单位与其他单位有关合同上的签字,在法律意义上,不是一般的个人签字,而是视同法人签字,其责任和义务均由法人承担。但法定代表人职务行为之外的个人行为,其后果由本人承担。
对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进行登记,是事业单位法人对外开展活动,行使民事权力、履行民事义务的最重要的、必不可少的前提条件之一。这在于,事业单位法人和其他法人一样,本身不能直接表达自己的意志,更不能直接签字具结,必须要有代表自己从事这些行为的特定的“自然人”,即法定代表人。从这个意义上讲,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是事业单位法人的表达意志之“口”和签字具结之“手”。总之,为保证事业单位对外开展活动的最基本需要,同时也为与国际惯例接轨,适应我国改革开放的需要,必须要登记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