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制度?
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制度,是指事业单位法人根据《条例》的规定,每年度分别向登记管理机关和审批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执行《条例》的情况的一项法定制度。事业单位应就上一年度执行《条例》和按照登记事项开展活动的情况进行总结和自查,并将自查结果,即"年度报告"于3月31日前分别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和审批机关;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对其年度报告进行审查,并根据审查情况作出相应处置,包括确认其《事业单位的法人证书》是否继续有效等。
年度报告制度具有以下特性:
(一)强制性。凡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法人,都必须严格按照《条例》和有关的具体规定(包括格式、事项等)填写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和审批机关报送年度报告。
(二)时限性。《条例》规定事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分别向登记管理机关和审批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执行本条例情况的报告。事业单位法人必须按时报送年度报告,不允许拖延。当年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法人,从第二年开始报送年度报告。
(三)真实性。年度报告必须真实无误,不准弄虚作假、敷衍塞责;否则,一经发现,按《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连续性。按《条例》的规定,事业单位法人每年都要按期报送上一年度执行《条例》情况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