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格控制机构编制实现人员编制零增长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甘肃省人民政府网 | 发布日期:2014-02-24 】 【选择字号:

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严格控制机构编制实现人员编制零增长有关问题的通知

甘办发〔2013〕97号

各市、州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精神和中央编委第一次会议精神,确保实现本届政府任期内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的目标,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就严格控制机构编制,实现人员编制“零增长”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控机构编制。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机构编制管理,从发文之日起到2018年2月,除中央有明确规定或落实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外,一律不新设机构、不提高机构规格、不增加人员编制,切实将机关事业单位和行政事业编制控制在2012年底的总量内。新增工作任务,首先在现有机构编制内调整;确需补充机构编制的,要坚持机构“撤一建一、撤二建一、多撤少建”的原则,从现有存量中调剂。严禁各地各部门超机构限额设置机构或变相增设机构,严禁擅自设置、提高部门管理机构和内设机构规格,严禁在中央和省里下达的编制总额外越权审批行政、事业编制。

二、强化动态管理。各地各部门要按照“严控总量、盘活存量、增减平衡、分级负责”的思路,完善机构编制动态调整机制,积极探索制定跨部门、跨系统、跨层级调剂编制的具体办法,促进机构编制资源优化配置。职能和行政审批事项减少的部门,要相应核减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继续撤并整合职责相近、设置重复分散、规模过小、任务不饱满的事业单位,核销生产经营性事业单位,腾出机构编制资源,用以解决涉及发展全局的机构编制问题。下大力气调整优化机构编制结构,坚持简政放权、重心下移,推动编制资源向基层一线倾斜。全面推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健全机构编制与组织、财政、人社等部门协调配合机制,实现机构编制、实有人员与财政供养人员相对应。对机关事业单位后勤保障类和辅助类人员,要按照“经费包干、购买服务、人员自聘、合同管理”办法,积极探索推行员额经费管理,鼓励用人单位购买服务,精干用工,推进后勤服务社会化。

三是严格用编审核。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机构编制审批制度和规定程序,凡涉及职能调整、机构设立、编制和领导职数增减的,统一由机构编制部门审核,按程序报批,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无权决定机构编制事项。机关事业单位使用编制,坚持进人核编制度,不得超编进人或违反编制使用审核程序进人,不得混用行政、事业编制或擅自改变使用范围,不得违反规定挤占、挪用编制。机关事业单位招考、招聘、选调各类人员,必须先报机构编制部门审核,未经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同意,各地各部门不得安排招考、招聘、选调人员计划。要科学合理使用空编,机关事业单位要预留10%左右的空编用于补充急需人员。

四是加强监督检查。各地各部门要积极开展机构编制核查工作,切实摸清各级各类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底数,及时查处和纠正各类违纪违规行为。各级党委、政府要把机构编制政策执行情况纳入巡视、督查和审计工作范围,进一步健全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协调机制,加大对机构编制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对超限额设置机构或变相增设机构,违反规定增加编制或超出编制限额进人,擅自超领导职数配备领导干部,以及以虚报人数等方式占用编制并冒用财政资金等违规违纪行为的责任人员,要按照有关党纪政纪规定严肃处理,维护机构编制纪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把实现机构编制“零增长”作为一项政治任务抓紧抓实抓好。各级党委、政府要负总责,机构编制部门要研究拟定具体工作方案,纪检监察、组织、财政、人社、审计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确保本届政府任期内财政供养人员和人员编制只减不增。

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要会同省编委督查室对各地各部门严格控制机构编制、实现人员编制“零增长”的情况进行督查。各市、州要于2013年12月底前将工作落实情况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并抄送省编办。

                                             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