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年度检验

【来源:中央编办政策法规司 | 发布日期:2013-10-01 】 【选择字号:

指事业单位每年3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执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情况的年度报告,接受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事业单位年度检验时提交年度报告的内容包括:开展业务活动情况;资产损益情况;对条例和本细则有关变更登记规定的执行情况;绩效和受奖惩情况;涉及诉讼情况;社会投诉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等方面。事业单位在报送年度报告时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是《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二是上一年度年末的资产负债表;三是有关资质认可或者执业许可证明文件(业务范围不涉及资质认可事项或者执业许可事项的除外);四是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原提交的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未设定任职期限或者未超过任职期限且未出现依法应当申请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情况的除外);五是住所证明(原提交的住所证明未设定有效期限或者未超过有效期限且未出现依法应当申请住所变更登记情况的除外);六是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