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来源:中央编办政策法规司 | 发布日期:2013-10-02 】 【选择字号:

指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给核准登记或者备案的事业单位颁发的、确认其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法定凭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上载有事业单位法人的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举办单位等登记事项。《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管理规定:(一)《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式样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制定,各级登记管理机关颁发。其他单位或个人制发证书属非法行为,一经发现予以收缴,并由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二)对《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应妥善保管,不得伪造、涂改、损毁、出借、转让。   (三)如事业单位违反《条例》有关规定,由登记管理机关商审批机关同意,予以撤销登记,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四)事业单位提交年度报告书时,须同时交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年度报告经审查合格的,登记管理机关在《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上加贴标记,否则证书失去效力。

2000年7月,中央编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等15个部门联合印发《关于〈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使用问题的通知》(中编办发〔2000〕17号)规定,《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是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合法凭证。经各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或者备案,领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事业单位,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资格,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的保持;未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单位不得以事业单位法人名义开展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