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改革方案
指为了适应社会政治经济发展的需要,对机关、事业单位的管理体制、职能配置、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制定的关于改革和调整的规范性文件。国务院组成部门的调整和设置方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国务院其他机构的调整和设置,由新组成的国务院审查批准。省级政府的机构改革方案由省级党委、政府研究提出,报中央批准后实施。省级以下各级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由上级党委、政府审批。市级政府在审批县级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具体机构设置、编制配备及变动时,要向省级政府备案,省级政府在审批市级政府的机构改革方案和具体机构设置、编制配备及变动时要向中央备案。
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一般比较原则,通常包括机构改革的依据、主要目标和任务、改革后的国务院组成部门等内容。省级政府机构改革方案通常比较详细,主要包括:一是机构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根据党中央和国务院有关方针、政策,结合本省工作实际,提出机构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二是机构改革的主要任务。这是改革方案的核心部分。包括转变政府职能、理顺职责关系、明确和强化责任、调整优化组织结构、完善管理体制、严控人员编制等。三是机构改革的组织实施。根据工作实际,确定机构改革的具体方法、步骤,采取必要的切实可行的措施,以保证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四是机构设置表。机构设置表是改革方案的核心内容,一般以附件形式将改革后政府的组成部门、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等详细列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