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问责制

【来源:中央编办政策法规司 | 发布日期:2013-10-15 】 【选择字号:

指特定的问责主体针对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过程中,由于不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以致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或者损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对其追究责任的一种制度。中央关于行政问责制度的实践探索始于2003年5月,《公共卫生突发条例》明确规定了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社会有关组织和公民在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及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2004年4月,《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明确提出“权责统一”是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对决策责任追究、行政执法责任制以及完善行政复议责任追究制度等作了明确的规定。2006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对公务员向上级承担责任的条件和公务员辞职辞退作了明确规定,并进一步将行政问责法制化和规范化。地方各级政府关于行政问责制度的实践探索始于2003年下半年,天津、重庆、海南、长沙、大连、湘潭、广州等地方政府也相继出台了针对不同问责对象的行政问责规章制度。这些规章既对部门行政首长进行问责,也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权力和受行政机关依法委托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过错进行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