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组织条例
是明确和规范国务院部门的职责任务、机构设置、人员编制、运行机制、监督检查等内容的行政法规。建国初期曾颁布过公安部、监察部等一些部门的试行组织条例或组织简则,后来此项工作中断。改革开放后,适应不断深化政府机构改革的需要,1988年开始制定国务院部门“三定”方案(定职能、定机构、定编制)。1998年,“三定”方案更名为“三定”规定并沿用至今。“三定”规定为规范和保障部门的组织和运行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中央编办以部门“三定”为基础,开展了制定部门组织条例试点工作。部门组织条例是推进机构编制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的客观要求,有利于进一步明确责任、规范权力、理顺关系、完善程序,为部门的组织和运行提供比较全面的法律依据。部门组织条例也有利于提升“三定”规定的法律效力和刚性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