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来源:中央编办政策法规司 | 发布日期:2013-10-15 】 【选择字号:

是我国第一部规范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的行政法规。2007年2月14日国务院第169次常务会议通过,2007年2月24日国务院令第486号公布,2007年5月1日起施行,共6章30条。《条例》对地方机构编制管理的原则、适用范围、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方面做了明确规定。《条例》规定的适用范围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职责配置、编制核定以及对机构编制的监督检查等工作。《条例》确立的原则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工作,应当按照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要求,适应全面履行职能的要求,遵循精简、统一、效能原则。《条例》明确了机构编制工作实行中央统一领导、地方分级管理的体制,对地方机构编制管理权限和程序作出了规定。